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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章节笔记:第六章

2018-09-10 16:45来源:山东自考网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归属:
  1、自由发明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人。
  2、共同发明,项发明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即是共同发明。通常情况下,共同发明的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申请权为共有人所共同享有,若共有一方放弃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共同申请,放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3、职务发明,即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依专利法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至少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该单位,但是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部分命题点很多,可在选择题简答题或者案例题中考查,望考生注意。)
  4、委托发明,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中对这类发明的权属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即发明的权利归属完全由合同来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认定专利权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二、专利的种类
  发明(概念、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三、专利权的取得程序
  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的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此处出选择题和简答题命题点多)
  专利三性:(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部分是专利制度中的核心部分)
  四、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人
  商标权人:即依法享有商标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人有两个产生途径,一是直接在商品上使用商标而成为商标权人,二是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而成为商标权人。我国商标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申请商标,且允许两人以上共有一个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处理
  五、商标的注册条件
  (一)显著性:
  1、作为商标的要素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本身,如直接以表示商品的功能、质量、数量、原材料等,但证明商标除外。
  2、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图案或者造型,
  3、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会因其显著性不足而被禁止。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岛”啤酒、“金华”火腿等因其已具有了显著性,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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