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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考-自考的简介
欢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学考试与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研究生入学考试并称为四大国家教育考试。自学考试制度自1981年在全国试点,1984年在山东省开考以来,为广大考生提供了学习的机会,提高了自身学历层次,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优秀毕业生。国家鼓励考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也提倡有条件的高校利用现有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对考生进行助学活动。
近年来个别社会中介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在每年的高校招生期间,对广大考生进行虚假宣传,混淆普通高考和自学考试的概念,把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等同于普通高校在校生学习,扰乱正常的高校招生秩序。为使学生和家长对自学考试制度有一个清楚的了解,现将自学考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一)创建与发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于198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创立,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自学考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在籍考生5726多万人,2.26亿人次参加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本专科毕业生1050万人,相当于130所万人规模的大学20年毕业生的总量。另外,有5000多万人次参加了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2000多万人获得各种证书。许多自考毕业生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
(二)性 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既是一种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教育形式。作为国家学历考试制度,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用考试的手段对应考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量。考试结果和学历文凭国家予以承认。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它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成。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获国家承认。
(三)任 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四)特 点
同其他传统的教育形式相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工学矛盾小、容量大、花费少、效益高的特点,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区域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均可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职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报考专业。考试采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的限制,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考试安排灵活,每次考试应考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报考课程门数,自由地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方式,可以边工作边自学边应考,也可以自主地选择是否参加助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辅导班,工学矛盾较少,考试费用低廉。
(五)学历水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水平和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每门课程的考试均为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六)学历层次、证书及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本科两个层次;证书包括课程合格证书、专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等四种。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该门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并计算该课程学分;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积满学分,符合专业证书发放条件者,由省考委发给专业证书(该证书根据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需要而设置);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积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由省考委颁发相应的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并享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本科毕业的考生,成绩达到相关的要求,并通过我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考试,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我省自学考试政策简介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落实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考委[2011]4号)的要求,强化考生实践能力,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发挥主考院校作用,促进自学考试发展,我省研究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两个试点方案,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改革试点方案(修订)(鲁招考[2012]2号)
该方案强调以试点专业为主。
1.试点院校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专业主考院校审核、审批其试点资格和试点专业。
2.试点考生注册及教学
试点考生实行注册制。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报考,不得将校外社会考生及其他助学组织考生纳入本校注册报考范围。试点院校负责组织本校学生的日常教学工作。
3.考试组织及要求
课程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均按国家考试的统一要求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统一考试,由试点院校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统一设考点、编排考场、组织监考。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必须是试点院校已注册的在校生,由试点院校按省、市报名管理办法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4. 学籍、考籍管理。参加试点的考生,注册满两年后,专业考试计划全部课程和毕业环节考核均合格,考生申请,经试点院校鉴定合格,经省、市考试机构审查合格后,可依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毕业手续;本科专业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后,方可办理自考本科毕业手续。
(二)《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改革试点方案》(鲁招考[2012]1号)
该方案强调以试点课程为主。
1. 主考院校根据学科优势及师资力量从所主考的专业中遴选实践技能性强的课程,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课程申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主考院校的综合情况及社会需求,审核决定实践能力培养考核课程,于每年4月和10月向考生公布。考生自愿选择参加。
2. 拟参加试点的院校向属地市级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报主考院校,主考院校征求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意见后审批试点院校资格。
3. 试点院校根据公布的实践课程,组织自愿参加的学生到主考院校办理集体注册,接受主考院校助学指导及实践环节考核。
三、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情况
为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根据《高等教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等法规,制订了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考核评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体现三个目标:1.制定完善的量化评估体系,2.确立自考助学机构发展目标,3.建设有效运行的监管机制。目前,我省自学考试助学组织实行公示制度,所有经审核认定的助学组织及助学专业等信息都在山东考试院网(www.sdzk.gov.cn)和中国教育考试网(www.neea.edu.cn)公示。
在此,提醒广大有志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一是目前我省参加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不实行录取制,因此不发放录取通知书;二是要明确普通高考考生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考生的区别;三是参加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不受学历限制,不用参加高考;四是参加社会助学要选择省考试院和中国教育考试网站公布的社会助学组织进行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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