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青岛市】自考报名通知
2014-06-03 21:01来源:青岛市招生考试信息网
一、现场报名时间:
2014年10月自考报名:2014年6月18日-24日。
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网上阅卷,考试时考生必须带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其他要求于考前公布。
各系统和社会助学单位的报名开始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但截止时间不变。
二、现场报名地点:
1.各区、市招考办:组织所有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报名。
2.各助学单位和系统单位:组织本单位考生和有关特殊专业的报名(注意简章“限地市开考专业”和“停考专业”部分)。
三、现场报名方法:
1.首次报考的考生(含已有档案号,但无准考证的考生)需要通过填涂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下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报名,同时现场照相、采集信息,办理准考证有关手续。
2.老考生持准考证报名。
3. 2014年10月自考报名可以预定当次考试教材。没有教材的考生应该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政策规定,在报名前订购国家指定的正版教材,自觉抵制盗版教材。各考点要充分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水平。要做好《现代教育》自考专刊的宣传工作。考生自愿购买。
四、网上报名方法
1.网上报名资格和网址。有准考证的青岛市考生(老考生)请登录青岛市招生考试信息网(www.qdzk.gov.cn)办理报名手续。首次报名考生(新考生)必须到青岛市各报名点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4年10月自学考试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24日(24:00)、8月11日-13日(24:00)。
网上报名系统不受理教材预订,考生如需征订教材,可于2014年6月18日-24日期间到就近的区、市招考办订购。
3.选择考点。网上报名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在市区或开发区参加考试。
4.网上支付。考生网上报名,须通过“网上支付”支付报名费用。报名前请持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国内银行卡或信用卡(详情查阅“青岛自考网上支付说明”),并开通网上支付(咨询持卡银行),方可进行网上报名。
5.注意事项。考生在办理网上报名手续之前,须认真阅读《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4年10月考试专业科目一览表》及有关注意事项。为保护考生信息的安全,考生须先输入“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号”和姓名,经系统校验后方可进入报名环节。报名时务必认真核对专业代码和课程代码,报名成功后的信息将无法删除或修改。
6.打印订单号。考生网上报名缴费成功后,即完成本次报名,请记录订单号并可根据屏幕内容打印确认单(此确认单仅作为报名成功凭据,并非考试通知单)。
7.网上报名考生须在考试前一周网上打印考试通知单。
8.网上报名考生单科合格证领取办法:
(1)选择在青岛市区考试的考生到青岛市招生考试中心领取(市南区新昌路36号,联系电话:85786291);
(2)选择在开发区考试的考生到开发区招考办领取(开发区紫金山路34号,联系电话:86883586)。
山东自考查分网站: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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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查分热线:16889266。
五、报考费: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31号)规定,自考报考费均为45元/科。
教材预定费30元/本。
六、报名要求
1.所有考生必须凭有效身份证明报名。系统报考专业由系统单位严格把关,特别是公安、医药、护理类专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名。护理学专、本科专业考试报名由青岛卫生学校负责,其他报名点不得组织报名;中药、中医护理专业老考生由各区、市招考办组织报名,新考生必须经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开具证明方可报名。
2.考生可以同时报考专科、本科专业,但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要获得专科毕业证书,否则不能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3.必须按照简章公布的专业代码和课程代码进行填报。
4.各报名点要严格审核新生报名资格。各专业的本科段,不能接收非国民系列的专科毕业生的报名。自考及普通高校专、本科在读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准考证可以报考本科,但在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跨专业考生完成本科段课程即可办理毕业,无需加考。
5.关于过程性考核试点专业考生报考的几点要求。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招考[2010]35号)规定,今后不再按鲁教考办[2003]98号文件注册新考生,已注册的考生按原方案执行。已注册考生报考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已注册的过程性考核专业考生,由试点院校统一管理,考生注册满两年、不超过5年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2)考生国考课程档案由市招考办统一管理,校考课档案由试点院校统一管理,办理毕业手续时以各院校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毕业生校考课档案。
(3)过程性考核专业的校考课档案不得转入和转出。过程性考核专业考生只能在我市办理使用校考课课程的自考毕业手续;已通过的国考课程可以转档。
6.关于自考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有关要求。
(1)已具备审批试点院校资格和试点专业资格的院校,每年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院校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审批后2年内考生人数达不到要求或没注册考生的,试点资格自动取消。
(2)试点考试实行注册制,每年12月底之前,试点院校将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信息报市招考办审查验收。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报考,不得将校外社会考生及其他助学组织考生纳入本校注册报考范围。
(3)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均按国家考试的统一要求参加考试;符合条件的试点考生所获得的职业技能培养、考核成绩,可折算相应的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学分,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参加统考成绩占5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总成绩。
(4)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2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2年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如果在校学习期间所学的自学考试专业不能毕业,其学籍仍然在试点院校保留,注册满5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考籍档案转入考生欲转入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
(5)试点院校要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的要求和课程的考试安排,接受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检查、监督。学生作业成绩按时考核,按时上报。
(6)自2012年6月起,《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招考[2010]35号)不再执行,已注册的考生,按修订试点方案《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修订)》(鲁教考委[2012]2号)执行。
7.关于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有关要求。
(1)省考试院审核决定实践能力培养考核课程,并向考生公布。考生自愿选择参加。
(2)已具备该试点资格的院校,组织自愿参加的学生到主考院校办理集体注册,接受主考院校助学指导及实践环节考核。
(3)实践课程评价:实践课程的理论部分参加统考,成绩占70%,实践部分由主考院校考核,成绩占3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的总成绩。
(4)试点院校要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及《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方案考核改革试点方案》(鲁教考委[2012]1号)要求,严格管理,认真教学,注重考生实践能力培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专家对主考院校制定的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方案进行审核,指导各主考院校开展工作,监督检查试点院校助学工作。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协助各主考院校在本辖区开展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院校教学辅导及考核工作。
(5)自2012年6月起,不再按《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试点方案》(鲁教考委[2008]1号)注册新考生,已注册的考生,可按原方案执行。
8.关于准考证有关问题。
(1)新考生必须办理全省统一准考证,考生报考不同专业只需办理一张准考证。新生准考证免费办理,准考证由考生妥善保管,丢失准考证的考生到报名点补办。
(2)考试前丢失准考证的考生,于考试当周持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到所在区、市招考办开具准考证证明;考试期间丢失准考证的考生到市招考办开具证明。
9.各报名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信息校对制度,打印一式两份确认单,要求考生仔细校对报名信息,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