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山东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主页 > 串讲笔记 >

山东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2)

2018-09-20 14:29来源:山东自考网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2)

  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变革
  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宗法制法律逐渐解体,而战国时期则是以法典法为主要内容的新法制逐步确立的过程。
  1、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著名的事例有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刻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2)邓析竹刑
  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竹刑”是一部私刑。
  (3)晋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浇铸在铁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1)《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经》共分6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法经》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囚法”(也作“网法”)、“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犯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第五篇“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内容。第六篇“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史称“商鞅变法”。
上一篇:山东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1)

下一篇:山东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秦汉时期的法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