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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古代印度法律(3)

2018-09-25 15:20来源:山东自考网
古代印度法律(3)

  三、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 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印度法的体系异常复杂,既体现在各个历史时期出现的重要法典,如《摩奴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述 氏法典》等,同时也包括在历史上不同宗教派别所制定的许多法经,如《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毗湿奴法经》等,甚至还反映在印度种种教法对许多经书、文献所作论述和解释上。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宗教在古印度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古印度人认为信仰宗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信仰宗教倒是不可思议的。统治者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除利用暴力组织外,还对宗教经典和有关文献赋予法律的效力,使用强制力量保证其执行。总的说来,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地传播,而法律则依赖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二者互为补充。这既是古代印度社会的真实反映,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重要特征。
  3、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第一、 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印度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 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补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4、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古代印度的法律著作,许多法经不象其他奴隶制国家那样,是单纯的法律著述,其中包括大量宗教、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论述。而公元4世纪前后编纂的各个法典也是如此,是汇合法律。
  5、古印度各种法典与其他奴隶制国家不同,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编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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