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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考试重点:雅典民主制“宪法”(3)

2018-09-25 15:23来源:山东自考网
雅典民主制“宪法”(3)

  三、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在雅典,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权利,特别是通过民主大会,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内政、外交、立法以及其他各项重要活动,通过陪审法院每个公民也有资格参加司法审判活动。
  2、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作为国家最高管理机关的议事会,是按每个选区出50名的名额,从年满30岁的成年公民中用抽签办法产生。
  陪审法院,每年按每一选区选500名的原则,从从年满30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他们被分为10个委员会,审理其他法院的申诉案件,同时还是审理重大案件包括叛国、渎职等罪行的第一审级。
  行使军事权力的十将军要通过民众大会的选举,他们之间的分工也由民众大会决定。地位最高的公职人员执行官,最初由贵族会议推举,后来改用抽签办法产生。还明确规定除军职外,任何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职务,也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有贝壳放逐法(是雅典民众为捍卫民主制度而创设的反对反民主势力的措施之一,在克里斯特尼改革之后开始实行,它是指在民众大会上通过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雅典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认为应当放逐者的名字,投票数目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10年。此法虽对维护雅典的民主政治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它同时也放逐了许多优秀人士。)和不法申诉制度(是在阿菲埃尔特执政期间采用的,凡雅典公民若发现现行立法中有违反民主制度的,均可向有关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予以修改或废除,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反对势力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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