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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6年下半年全国非学历证书考试友情提示

2016-11-14 19:45来源:青岛市招生考试信息网

2016年下半年全国非学历证书考试将于11月19-20日进行,本次考试我市开考物流职业经理证书、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四个模块,全市共报考1507人,4351科次,设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青岛黄海学院两个考点,161个考场。现将考试有关信息通知如下,请广大考生做好准备工作。

一、考试时间

上午9:00-11:30(其中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12:00结束);

下午14:30-17:00(其中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17:30结束)

二、考点地址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考场所在教学楼名称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201号

2号教学楼

青岛黄海学院

青岛市黄岛区灵海路3111号

知新楼(一号教学楼)

三、注意事项

1.考生应自觉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遵守考试相关各项政策法律规定,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2.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液等物品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以及铅笔、2B橡皮、绘图仪器等用具(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可以携带无编程和记忆存储功能的简易计算器)。

3.依据教育部第33号令,“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即属于考试作弊。考试期间,考点将启用金属探测仪和无线信号侦测设备,违规考生将受到严肃处理。

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发生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首次明确将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在考试中存在作弊或替考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4.考生需认真查看考试通知单所列考试科目的时间和地点,及早确认考点位置和周边交通路线、拥堵情况等,确保按时到达考点考场。

5.考生应持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提前半小时到达考点,证件不齐不得入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经允许方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必须到考点指定地点休息,考试结束铃响后方可退出考点。

6. 物流职业经理证书考试采用新的答题卡,因物流项目部分科目的主观题数量大于10,考生答题时不用考虑答题区域的划分,写明题号,按顺序答题即可。

7.如果考试通知单丢失的,可于11月18日(周五)下午14:00-15:00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青岛市招考办(市南区鄱阳湖路5号甲)信息处,补办考试通知单。

请考生注意天气变化,按时参加考试。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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