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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自学考试-考试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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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学习平台 +问答

    33.考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1)考试前一天下午 4:00 以后,考生须到考点熟悉考场,以免考试时跑错考点、考场耽误考试。

    (2)考生应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考试通知单、 2B 铅笔、0.5mm 黑色碳素签字笔、橡皮等必要的考试物品。

    34.考生入场时需要交验哪些证件?

    需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

    35.自学考试入场和出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按教育部考试中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开考 15 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开场 120 分钟后,准许考生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36.我省自考全部实行网上评卷,对考生答题有哪些具体要求?

    (详见第十一章 第 四 条 ) 

    37.我省自考对违规考生是如何处理的?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 33 号令)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考生依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 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是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是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违反《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38.我随身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但未开机,是否违规?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 33 号令)

    规定,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

    39.《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的规定有哪些?

    (1)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2)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3)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4)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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