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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自考报名-自考补充说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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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 订)解读

    本细则自 2008 年 10 月起执行。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免考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但必须参加相应专业不少于 4 门自学考试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方可申办自学考试相应专业毕业证书。

    1.思想政治理论课免考

    各类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校期间确已学过思想政治理论课,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参加自学考试, 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2.高等数学课程免考

    (1)数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

    (2)非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非数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 可免考名称相同的高等数学课程:

    3.物理(工)免考


    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他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物理(工)”:

     

    4.大学语文免考

    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大学语文”:


    5.公共外语免考

    下列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外语类专业,可免考公共外语[“英语(一)”或“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

    (4)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5)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 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

    (6)获得 PETS—3 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

     


    6.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免考

    下列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计算机类专业,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 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5)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7.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免考

    下列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1.高教自考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

    2.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考专科专业;

    3.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考专科或本科专业。

     


    8.各类高校的肄业生、退学生,已学完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免考自学考试同层次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但必须参加不少于 7 门自学考试课程的考试。

    9.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教自考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教自考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相应专业的毕业手续。

    (1)外省转入的专科考生,须参加我省不少于 5 门课程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

    (2)外省转入的本科考生,须参加我省不少于 4 门课程的考试及毕业环节考核。

    10.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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