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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09:20:47   来源:山东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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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学》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机密)

      一、行政的含义:

      1、行政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公共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私人行政)。

      2、最重要的观点有两种:①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说”、“机关意义的行政说”;②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通常被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说”。

      3、如何理解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包括如下意思: 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②行政活动的范围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扩展到管理公共事务; ③行政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④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1、行政权: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

      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有三层意思:①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②行政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③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省一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市、较大是市);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

      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 1)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 2)国际条约、惯例; ( 3)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 4)软法规范,如党的政策。

      五、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属于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

      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教育行政法、 卫生行政法, 属于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实体行政法: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程序行政法: 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程序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六、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内容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 指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关系主要两类: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七、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分类:

      (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包括三类人: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①物质财富;②精神财富;③行为。

      (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结构不对称);

      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职权职责重合);例维护治安既是公安的权利也是义务。

    ⑤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原则上,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是当事人可选择的最终机制。

      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依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八、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2、【简答论述】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主要有: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动车事故,国务院派调查小组,铁道部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机关,这属于内部行政监督。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是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主要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联系主要有: 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互相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③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②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③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行政主体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负责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也可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九、行政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看,行政法调整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

      2、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西方学者霍兰德把宪法典叫 “静态的宪法” ,把行政法叫 “动态的宪法”。我国学者把行政法叫“小宪法”。

      3、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十、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有两方面独特的作用: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两方面作用有机统一。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论述】行政法如何规范行政权?

      ①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②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权力, 并在相当大范围内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③行政法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④行政法出 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特殊地位。⑤不断赋予行政机关新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对公民、 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首先,行政法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决策,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新兴程序制度。 其次,行政公开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也是行政法创设的,用来保护合法权益的制度。

      联系: 上述两方面作用对立统一,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十一、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直到 20 世纪初,行政法学在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体系。

      大陆法系研究早,侧重行政管理、行政权力、行政效率的保护,之后转向行政管理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发展。英美法系研究晚,侧重对行政权的控制。

      有关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1903 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

      1983 年司法部法系教材编辑部编写的高等院校法学试用教材《行政法概要》 ,是 1949 年以来公开出版的第1部行政法教材。

      十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

      合理性原则。

      十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具体内容: 德日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其内含的“行政应有法律依据”、“行政不得违反法律”基本要求,与我们的依法行政要求大致相当。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被我们行政法学理论认可,并吸纳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法律指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

      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范围。

      2、法律优先原则: 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具体而言,该原则的含义:①法律优先

      行政。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 我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文件。 ②行政不得违法。 行政机关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文件还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区别: 法律优先原则是消极禁止行政机关违法, 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保留原则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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