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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古罗马法律制度

2018-09-25 15:26来源:山东自考网
  古罗马法律制度(古代)
 
  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建立起至公元前6世纪末,有7个王相继秉政,这个所谓“王政时代”是罗马从原始公社制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实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形成。公元前510年,第7个“王”塔克文被推翻,王政时代结束,共和国时期开始。
  罗马法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诸国的法律,成了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
  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本质在于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目的在于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利。
  罗马法的渊源在王政时代的后期,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它由古老氏族习惯传统和当时各种惯例所构成。
  到共和国时期,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除十二表法外,共和时期的渊源还有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存在三种组织形式:贵族议会、百人会议和平民会议。上述机关所制订或颁布的法律几乎涉及国家组织、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刑法和诉讼各方面内容。
  元老院是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及监督等权利。对各议会的法律有批准权、宣告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无效、紧急情况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罗马长官所颁布的强制性法规,特别是最高裁判官在处理财产案件时制定的告示有重要意义。能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法学家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使法律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帝国时期,诸家争鸣,形成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2至3世纪,先后出现五大法学家。之后,罗马皇帝颁布过《引证法》,用立法形式肯定他们的学说有法律效力。罗马法的形式也发生变化。
  帝国初期,元首的敕令逐渐成为法的基本形式。民众大会的立法职权已徒有虚名;元老院只是机械通过元首提出的法案而已。帝国后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统治地位,分为敕谕(对全国发布的命令)、敕裁(对非常诉讼及上诉的裁判)、敕答(对官吏或个人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作出的解答)、敕示(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四种。
  帝国时期,一些皇帝进行法典编纂活动。如公元3世纪末的《格里哥安法典》和《格尔摩格尼安法典》,狄奥多西二世时颁布《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但大规模法典编纂是在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一段时间进行的,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四部,中世纪时统称为《国法大全》(《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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