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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227《公司法》章节笔记:第三章(3)

2018-09-26 16:04来源:山东自考网
  第三章 公司设立
  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定义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确认发起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一般包括:
  1、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2、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3、 法律的特殊要求,受法律禁止的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
  4、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发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发起人的权利:
  1、取得报酬;
  2、获得特别利益;
  3、可以用倾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出资;
  4、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1、股款连带认缴的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如果发起失败,没人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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